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9民初1116号
申请人:北京万联讯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联讯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北京华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万联讯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万联讯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北京华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或者其他相应价值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现金57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万联讯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北京华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田裴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