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用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用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电鸿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46302号
原告:北京用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A座609。
法定代表人:俞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电鸿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4层5-6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用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尚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电鸿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
原告用尚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电公司立即撤销《监控信息智能决策与管理流程应用系统》著作权登记;2.中电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至2016年12月13日期间,中电公司实际控制人康田在用尚公司任营销中心经理及监事会监事一职,用尚公司曾与其签订《公司职业道德规范及知识产权约定书》。用尚公司于2014年1月和4月分别取得计算机软件《变电站监控信息采集接入标准化系统》和《大运行模式下监控信息决策专家库系统》的著作权登记证书。2016年10月9日,中电公司成立,该公司的的法定代表人和最大股东均为康田母亲***,该公司在2016年12月8日向国家版权局就计算机软件《监控信息智能决策与管理流程应用系统》进行著作权登记,该软件系统界面与用尚公司取得著作权的软件系统界面非常相似,虽然康田不是中电公司股东,但其母是年过七旬的老人,没有康田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中电公司不可能在仅成立后的2个月就取得软件系统的著作权,故中电公司申请著作权的软件系统与康田的职务行为直接相关,该公司行为侵犯了用尚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尚公司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变电站监控信息采集接入标准化系统》《大运行模式下监控信息决策专家库系统》均系计算机软件,中电公司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监控信息智能决策与管理流程应用系统》侵犯了其享有的软件著作权。因此,本案为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涉计算机软件的民事案件,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电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本案应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晓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