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用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电鸿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用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电鸿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4层5-68。
法定代表人:曲秀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程程,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用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A座609。
法定代表人:俞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丽萍,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电鸿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鸿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用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尚科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15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电鸿悦公司上诉称,用尚科技公司以其员工康田曾在该公司任职、中电鸿悦公司法定代表人曲秀英系康田母亲为由,认为中电鸿悦公司侵害了用尚科技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须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纠纷与用尚科技公司前员工康田紧密相关,与中电鸿悦公司并无直接联系。用尚科技公司应以康田为被告,并至康田户籍所在地管辖法院即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用尚科技公司答辩称,被诉侵权软件著作权所有者为中电鸿悦公司,本案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管辖。一审法院认定案件管辖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根据上述规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案件,原告可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
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用尚科技公司主张中电鸿悦公司实施了侵害用尚科技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中电鸿悦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用尚科技公司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中电鸿悦公司关于本案应当移送至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洋
书记员管众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0号

案  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彦

审判员:佘朝阳、魏磊

 

法官助理:刘洋

书记员:管众

裁判日期

2019年6月13日

关 键 词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辖异议;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电鸿悦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用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北京中电鸿悦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法律问题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案件,原告可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