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用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用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电鸿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73民初1598号
原告:北京用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A座609。
法定代表人:俞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丽萍,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电鸿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政府208室-835(巨各庄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曲秀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程程,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用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电鸿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用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用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用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北京用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鹏
审 判 员  左慧玲
人民陪审员  钟之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曹翼
书 记 员  刘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