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迅捷楼宇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迅捷楼宇设备服务有限公司、龙州县某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1423民初1026号
原告:广西迅捷楼宇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靖安路
13号建筑设计院大院西楼统一社会代码91450500559412866E。
法定代表人:陈莉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雪梅,广西桂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
龙州镇独山路80-1号,统一社会代码91451423569079526K。
法定代表人:农英光,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迅捷楼宇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
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迅捷楼宇设备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雪梅到庭
参加诉讼,被告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农英光经本院合法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迅捷楼宇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龙州县**大
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梯保养费14
61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47元(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则按0.005%计算,
从2019年8月1日起,以6610元为基数计算至2021年5月20日,另8
000元从2020年6月30日起暂计至2021年5月20日止,之后产生的违约金另
行计算,直至付清全部电梯保养费为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份,原告广
西迅捷楼宇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电梯日
常保养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广西迅捷楼宇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安排崇左分公
司开始为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电梯日常保养服务,每次保养维护后
,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均有代表在保养维护报告书上签字确认。但是龙
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违约,一直没有支付保养维护费给广西迅捷楼宇设备
服务有限公司,截止到目前为止累计拖欠电梯保养费用14
610元。原告广西迅捷楼宇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崇左分公司多次电话催收书面催
收结算电梯保养费用,但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置之不理,为维护合法权
益,遂向本院起诉。
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
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广西迅捷楼宇设备服务
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电梯日常保养合同书》、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保养维护报务书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半月)维护保养记录、请款通知、请款函、《关于电梯维
保合同终止通知函》,经当庭核对与原件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其所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期间
,广西迅捷楼宇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和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电梯日
常保养合同书》,合同约定,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期间,龙州县
**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广西迅捷楼宇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四台乘客电梯每
月上下旬各提供一次日常保养和应急服务,每年每台电梯的保养费用为4
000元,一年4台共计16000元。在合同签订10日内预付8000元,余款8
000元在合同期限结束前10日内付清。该合同签订后,广西迅捷楼宇设备服务有
限公司委托其崇左分公司为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四台电梯提供保养服务
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底止,期间2020年2月份,因受××
疫情影响,没有提供电梯保养维护服务,因此,实际上一共提供了11个月的电梯保
养维护服务,每次保养维护均有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在保养维护
单上签字确认。双方因保养费用没有及时支付问题产生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
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广西迅捷楼宇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为龙州县龙
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4台电梯提供了11个月的保养维护服务,双方形成合法的承
揽合同关系。四台电梯一年的保养维护费用为16
000元,则每月就是1333.33元,广西迅捷楼宇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提供了1
1个月的电梯保养维护服务,即产生的保养维护费应为1333.33×11≈14667
元。因此,广西迅捷楼宇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要求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
付电梯保养维护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广西迅捷楼宇设备服务有限
公司只要求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4610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没有损害对方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二条
约定,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延迟支付保养服务费的,则
以延付的保养服务费为基数,按每日0.5‰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现广西
迅捷楼宇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要求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按每日0.005%,
也就是0.05‰支付违约金,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对方利益,符合法律
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广西迅捷楼宇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本可要求从2019年7月11
日起以6610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但现在只要求从2019年8月1日起以6
610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对方利益,不违反法律
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外8
000元要求从2020年6月30日起计算违约金错误,应该从2020年7月1日逾
期之日起计算。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且未发表相应意见,视为放弃自己的答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
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
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广西迅捷楼宇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电梯保
养费1461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两笔计算:①以6
610元为基数,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0.005%,从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
该笔6610元电梯保养费为止;②以8
000元为基数,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0.005%,从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
该笔8000元电梯保养费为止)。
上述义务,当事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
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冬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隆丽明
书 记 员 农丽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
的合同。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
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
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广西迅捷楼宇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广场西里二巷2号,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陈莉莉。
诉讼代理人侯雪梅,律师。
被告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80-
1号,联系方式:180××××8888
法定代表人农英光。广西迅捷楼宇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诉
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
王冬玲(独任审判),公开(或不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广西迅捷楼宇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
龙州县**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
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
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冬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农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