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502民初3013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陈铠,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
委托代理人:王治国,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鲤湾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苏建军,总经理。
被告:广西迅捷楼宇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靖安路13号建筑设计院西楼。
法定代表人:陈莉莉,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陈铠、广西日立广日电梯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迅捷楼宇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12月12日以法院专递方式按《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进行邮寄送达传票,通知其于2018年12月28下午15时00分到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但该邮件经多次投递因“收件人要求自取但长期不取”而未妥投,无法投递后退回本院。在收到退件后,本院多次拨打原告***提供的电话,电话均无人接听。本院同时于2018年12月24日以短信方式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本案于2018年12月28日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谭晓明
人民陪审员 傅春燕
人民陪审员 李石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庞大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