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民初1524号
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超,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龙泉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明区。
法定代表人:赵光龙,总经理。
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龙泉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龙泉智能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6元,减半收取为2343元,由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友国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红俊
书 记 员 刘玲玲
附本案适用和参照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