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3民初2242号
原告:四川***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松垭镇德政街**。
法定代表人:余绍华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杰,男,系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尧,四川临龙(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科技产业园**A4-2标准厂房西侧
原告四川***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4元,减半收取计2462元,由原告四川***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涂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