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7072号之一
原告:泗***秸秆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1NPK1Y56,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大楼社区工业园区黄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杜连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569140198U,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台商科技产业园东区A4-2标准厂房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卫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64523521G,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赐富路工业园厂房4-1号。
负责人:张卫星,该公司经理。
原告泗***秸秆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秸秆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泗***秸秆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陈德宣
人民陪审员 王 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苏培
书 记 员 黄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