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执5899号
申请执行人:***之盛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X3XU819,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百盟建材城D区。
法定代表人:徐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跻文,江苏青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569140198U,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卫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322民初4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 山
审 判 员 宋岩峰
审 判 员 廖胜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众
书 记 员 钟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