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民初917号
原告: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台上科技产业园东区A4-2标准厂房西侧。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开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人民大道8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开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书面递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大爱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更
审判员 王 旺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