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长春四方恒信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1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四方恒信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21)吉0191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许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四方恒信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完毕,执行费7887元转入本院执行费专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21)吉0191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基于(2021)吉0191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