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顿信息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沃顿信息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冻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执2618号
申请执行人夏祺。
被执行人沃顿信息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万泉。
申请执行人夏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沃顿信息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05民初7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沃顿信息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沃顿信息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5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沃顿信息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75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志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