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执4923号
申请执行人***,女,土家族,1990年3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
被执行人**信息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A区1、6栋4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0687434437X。
法定代表人韩小鹰。
申请执行人段永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信息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63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信息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7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信息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