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苏迅电梯自动化有限公司

6316无锡建峰电脑维修服务部与无锡苏迅电梯自动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6316号
原告:无锡建峰电脑维修服务部,住所地无锡市人民西路梁溪区45号梦之岛电脑市场地下室D22。
经营者:熊建峰。
被告:无锡**电梯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闻艺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68653485E)。
法定代表人:夏树行。
原告无锡建峰电脑维修服务部与被告无锡**电梯自动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无锡建峰电脑维修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向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建峰电脑维修服务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琪霖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