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6316号
原告:无锡建峰电脑维修服务部,住所地无锡市人民西路梁溪区45号梦之岛电脑市场地下室D22。
经营者:熊建峰。
被告:无锡**电梯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闻艺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68653485E)。
法定代表人:夏树行。
原告无锡建峰电脑维修服务部与被告无锡**电梯自动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无锡建峰电脑维修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向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建峰电脑维修服务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琪霖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