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1021民催4号

申请人: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经济开发区银湖大道11号801-804室。

法定代表人:潘海强,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00100041/23042397、出票日期为2020年5月12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6月11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为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平湖市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出票行为玉环合行营业部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巧峰

审 判 员  陈 祺

审 判 员  蔡亚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陈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