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智能模具小镇开发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1003民初5469号
原告: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红,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智能模具小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新前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锡荣,浙江永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桔乡大道***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建科技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智能模具小镇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具小镇公司)、台州市黄岩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黄岩招标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建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红,被告模具小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黄岩招标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智建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智能模具小镇公司与原告签订相关的施工合同。2、被告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自2018年2月6日至被告退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模具小镇公司于2018年1月发布《招标文件》,项目名称为黄岩智能模具小镇客厅工程(建筑智能化)。原告参加该项目竞标,并缴纳了投标保证金100000元。2018年2月6日,被告模具小镇公司对中标候选人进行了公示,原告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告中标后,多次要求与被告模具小镇公司签订相关的施工合同,但被告模具小镇公司却以原告未拿到指定品牌厂商授权为由拒绝签订相关的施工合同。原告多次交涉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模具小镇公司答辩称:被告模具小镇公司发布《招标文件》,对“黄岩智能模具小镇客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进行招标,后原告智建科技公司中标的事实无异议。但原告中标后,双方未签订合同,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和责任并不是原告诉状中陈述的“被告以原告未拿到指定的品牌厂商授权为由拒绝与原告签订相关的施工合同”,而是原告没有履行《投标文件》约定的责任,本身违约。因原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被取消了中标资格,被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没收投标保证金。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被告黄岩招标办答辩称:黄岩招标办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即原告智建科技公司有无按照《招标文件》履行相关义务的问题,本院认定如下:根据《招标文件》第66页附件约定,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提供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防范系统、车辆管理系统、会议系统、系统集成系统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或原厂质保函,该条款系要求原告在中标后提供履约担保。但原告仅能向被告模具小镇公司提供其中的3个系统的授权书,经本院当庭释明后亦无法及时提供剩余3个系统(被告模具小镇公司指定的备选品牌或者品质不低于备选品牌的替代产品)的授权书或原厂质保函。因此,可以认定原告中标后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对于原告未按《招标文件》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模具小镇公司指定备选品牌,不允许原告提供品质不低于备选品牌的替代产品,未提供相关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中,《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原告在签订合同前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原告逾期未能提供,被告模具小镇公司有权取消原告的中标资格。即原告在未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要求与被告模具小镇公司签订相关施工合同,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招标文件》第3.4.3条第(3)项,投标人放弃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资格的(包括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对其投标担保全部不予退还。故对于原告智建科技公司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