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02民初7589号之一
原告:台州欧嘉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振屿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大湾动物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大道777-2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静,浙江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第三人:***,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欧嘉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大湾动物园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智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欧嘉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欧嘉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欧嘉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65元(已减半,原告台州欧嘉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原告台州欧嘉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台州欧嘉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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