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

***、泰州市恒福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82民初12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成,北京京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恒福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 被告: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恒福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16元,减半收取7358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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