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82民初122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成,北京京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恒福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
被告: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恒福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30元,减半收取856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