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财保27号
申请人: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11803,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路口中饰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沈阳穗港白云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427181422,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9号。
法定代表人:***。
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穗港白云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向我院提交了委托保全函,并提供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穗港白云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3938.3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飙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