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65921号
原告:宁波四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青林商业中心35、40、42、53号、青林湾街345号(5-6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口中饰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四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宁波四野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四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274元,减半收取计637元,由原告宁波四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