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

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民初7572号 原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年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淼。 原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花地毯公司”)与被告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装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 山花地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99985.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0年及2021年原告为被告的谷肥云谷酒店工程、衢州高铁新城智慧产业园(四期)项目及徐州园博园工程供应地毯,至今共计欠款499985.9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故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 被告中建装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建装饰公司与山花地毯公司之间签订多份合同中第十六条均明确约定:双方约定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共同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双方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第十七条均明确约定:本合同签订地为深圳市罗湖区。上述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故本案应当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山花地毯公司与被告中建装饰公司签订了地毯供货及承揽合同。合同中均约定了发生争议时双方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合同中明确写明合同签订地为深圳市罗湖区。该约定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故本案应当由合同签订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裁定如下: 被告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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