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03民初2883号
原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2024年2月22日,原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花地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99.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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