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0142号
原告:***,女,194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原告:***,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原告:**,男,200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法定代理人:***,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众***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公园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科荟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朝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清洁车辆长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世***公园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朝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