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民申30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富源公路分局。住所地:云南省富源县过境路中山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00431783265R。
法定代表人:张明,富源公路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荀应虎,云南王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富源公路分局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3民终14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富源公路分局申请再审称,(一)涉案房屋属于富源公路分局的生产性用房,是用于职工在道班上班时的临时休息场所,被申请人基于工作所需使用房屋,退休后仍不予退还,且双方之间没房屋分配的协议;再审申请人是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再审申请人是国有事业单位,被申请人强行占有房屋,既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构成对国有资产的侵吞。(二)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中“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没有关联性,一二审对本案不予受理,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此通知的错误理解,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再审申请人除了向人民法院起诉外,已无其他救济途径解决本案房屋被占用的纠纷。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省高院裁定由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问题,由于本案再审申请人富源公路分局的起诉请求及事实理由,系要求收回分配给职工用于工作和日常所需的房屋。由于富源公路分局与其职工就争议房屋的分配、占用、腾还,涉及单位内部的历史遗留问题,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房屋权益发生的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本案分房、占房、腾房纠纷源于富源公路分局内部的管理行为,并非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富源公路分局要求占房职工迁出房屋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因此一二审对其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富源公路分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富源公路分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雅欣
审判员 薛 丽
审判员 李玲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