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鑫锐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18150号
原告:***锐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北一西路**30-2-3。
法定代表人:张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冲,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第**iv>
法定代表人:黄海。
原告***锐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锐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锐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惠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