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鑫锐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29337号
原告:***锐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29号30-2-3。
法定代表人:张冲,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7号第G1栋。
法定代表人:黄海。
原告***锐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锐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锐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巨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杜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