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403民初10613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玺,北京盈科(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雪林,北京盈科(商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河南泽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梦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卫,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孙大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卫,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明星,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泽西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玺、仇雪林,被告河南泽西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卫,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明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4093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商丘碧昌置业有限公司将碧桂园上城小区的工程发包给被告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河南泽西实业有限公司施工,被告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河南泽西实业有限公司将部分工程杂活分包给被告***。2020年3月,被告***让原告为其寻找工人,为碧桂园上城一期2号楼、3号楼、5号楼以及售后部的工程干杂活,原告带领工人干完活后,四被告尚欠原告工人工资14093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清偿,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没有进行答辩。
被告河南泽西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河南泽西实业有限公司未签订劳务合同,被告河南泽西实业有限公司未雇佣原告***在案涉工程工作。被告***从被告河南泽西实业有限公司承揽部分工程,被告河南泽西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向被告***支付完毕工程款。
被告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无劳务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原告***作为原告主体身份不适格。《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的理解,并不包括班组,***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起诉。第二、将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明显不当。***是小的班组,带领班组成员跟着被告***施工,而被告***与被告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合同,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之间既无合同关系,也无付款义务,原告***将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当。第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已按合同完全支付被告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债权债务不负有任何义务。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商丘碧昌置业有限公司将碧桂园公园上城的工程发包给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将碧桂园公园上城的工程主体劳务分包给被告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碧桂园公园上城的部分工程杂活承包给被告***,原告***带领工人为碧桂园公园上城的工程干杂活。2021年1月11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40930元。该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40930元应当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1409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被告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碧桂园公园上城的工程主体劳务后,又将部分工程杂活承包给被告***,相对于被告***而言,被告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案涉劳务工程的总承包,故对于被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依据上述规定,应当由被告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故被告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河南泽西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工资款140930元。
二、被告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陈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