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5085号之一
原告:河南合一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富商大道与应天路交叉路口南88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4XNLT1Q。
法定代表人:龚攀,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山,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孝港(实习),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85671316Q。
法定代表人:孙大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林,男,汉族,1964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梁园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与中州路交叉路口西南角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86KK813。
负责人:贾敬坤,职务:经理。
原告河南合一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梁园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合一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梁园区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合一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梁园区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殷 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瑞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