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02民初1141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85671316Q。
法定代表人:孙大勇。
被告: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示范区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睢阳大道海之畔2单元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59ALRXF。
负责人:贾敬坤。
被告:商丘建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宋城路商丘建业联合销售中心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9FW0MP6F。
法定代表人:杨焕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办事处济水大街东段5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6741263399。
负责人:王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男,汉族,1994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衍公司)、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示范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广衍示范区分公司)、商丘建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被告***,被告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衍公司、广衍示范区分公司、建菩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院外护理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被赡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63352.6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商丘市××道××路××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该工程是被告***从被告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开发商为被告商丘建菩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示范区分公司系被告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具体负责建业世和府工地具体施工事宜。2021年4月29日下午一点多,原告与李朋、史开放、程等、杨帅等工友在12号楼与17号楼之间的车库西北角绑外墙钢筋,工作过程中因被告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方木架材发生断裂,致使原告***从架子上跌落到水泥地面上受伤,原告受伤后工友李朋、史开放、程等一起将原告送到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被告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示范区分公司为包括原告在内的施工人员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且在保险期间。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依法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之诉请。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都是跟着广衍公司干活的,在干活中间原告发生了工伤事故,发生事故之后第一时间送原告去医院进行了救治。
被告广衍公司未到庭举证、答辩。
被告广衍示范区分公司未到庭举证、答辩。
被告建菩公司未到庭举证、答辩。
被告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诉讼的理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诉状内称受雇于***,我司与原告并不存在劳务关系,且保单内并无约定原告为我司承保标的,故我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告称该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我司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并未接到任何关于该事故的任何信息,对于事故性质原因无法确定,对原告是否在保单约定的施工区域发生意外无法确定事故真实性。2.若原告属于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对于医疗保险金,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免赔100元后,按80%比例赔付。计算方式为原告的医疗费用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减去100剩余部分按80%赔付。3.若原告属于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对于残疾保险金,因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对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并按伤残程度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进行计算。该保单为人身保险,仅承担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两个赔偿项目,其余赔偿项目由其雇主自己承担。4.对于诉讼费用我方并没有违约、侵权,我方不承担诉讼费用。5.原告作为有民事能力的成年人,在工作期间疏忽大意发生意外,根据提供劳务致害纠纷审理办法,原告应当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比例。综上所述,恳求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位于商丘市××道××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商丘××项目一期由被告广衍公司承包,被告广衍公司示范区分公司分包施工,被告***是被告广衍公司示范区分公司的班组负责人,原告***经人介绍到***班组工作。2021年4月29日,原告***在涉案项目工地工作过程中因方木架材发生断裂,致使***从架子上跌落到水泥地面上受伤。***受伤后,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在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7天,支付医疗费33926.31元+214.5元=34140.81元;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在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46天,支付医疗费12750.22元。上述共计住院治疗93天,支付医疗费用46891.03元。经本院依法委托,商丘京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商京九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13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二次手术治疗费约为8000元;***护理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原告支付鉴定费1900元。2021年11月11日在商丘市中心医院支付检查费140元,2021年12月10日在商丘市中心医院支付检查费535.5元。购买轮椅支付2070.5元。
另查明:被告广衍公司示范区分公司为建业世和府项目一期工程在被告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限额为每人100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限额为每人100000元。附加意外医疗保险免赔额为100元,赔付比例为80%。保险期间自2021年2月19日0时起至2022年8月26日24时止,本案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向原告垫付医疗费3500元。2020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行业工资为49073元/年,河南省建筑业行业工资为58683元/年。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因此事故受到的损失金额问题。原告的合理损失有:1、医疗费46891.03元+675.5元+8000元=55566.53元;2、营养费93天×20元/天=186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93天×50元/天=4650元;4、残疾器具辅助费用:2070.5元;5、伤残赔偿金37094.8元/年×20年×10%=74189.6元;6、护理费49073元/年÷365天×93天=12504元;7、误工费58683元/年÷365天×(93+90)天=29422元;8、精神抚慰金酌定5000元;9、被扶养人生活费:父亲23177.5元/年×20年÷4人×10%=11588.75元,母亲23177.5元/年×20年÷4人×10%=11588.75元,长子董言博23177.5元/年×(18-15)年÷2人×10%=3476.6元,次子董文博23177.5元/年×(18-13)年÷2人×10%=5794.4元;10、交通费酌定2000元;11、鉴定费1900元。
关于被告应该承担的责任及比例问题。被告广衍公司作为建业世和府一期项目的总承包方,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示范区分公司,原告经人介绍到***班组工作,应认定被告广衍公司示范区分公司和***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广衍公司示范区分公司应对***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广衍示范区分公司为商丘建业世和府一期总承包工程在被告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故被告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伤残赔偿金74189.6元、医疗费(55566.53元-100元)×80%=44373元,共计118562.6元。
被告广衍示范区分公司作为实际施工单位,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施工架才断裂导致原告摔伤,对于除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之外的其他损失费用91855元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广衍公司作为被告广衍公司示范区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施工工地工作时也应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事故发生承担10%的责任。故被告广衍示范区分公司应赔偿91855元×90%=82670元。被告***垫付的3500元应由原告获得赔偿后予以返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1856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示范区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826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示范区分公司赔偿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0.29元减半收取2625.14元,由被告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示范区分公司负担2006元,由原告***负担619.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 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亚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