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物资服务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NBYPG6H。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3号楼玉兰广场2504。
法定代表人:陈琳。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居民,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执行人: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85671316Q。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大勇,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N853Q20。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汶上集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贾敬坤,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物资服务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23民初1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约定***、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广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支付6958872.35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义务,并同时发起了总对总等财产查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723执1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军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姚志勇
书 记 员 陈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