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2712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商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85671316Q。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梅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领
书 记 员 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