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465号
申请人:陕西鲁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豁口村长坪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34960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汶上集镇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N853Q20。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85671316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鲁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3587.5元进行冻结。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2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3587.5元。
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在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3060××××11,0账户存款263587.5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465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