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财保242号
申请人:陕西鲁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豁口村长坪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349607。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巍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汶上集镇人民政府院内。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N853Q20。
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85671316Q。
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3,587.5元进行冻结。申请人陕西鲁泰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3,587.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孔 夏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