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5466号
原告:***,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现住江阴市。
原告:***,女,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现住江阴市。
被告:江苏信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山前路288号。
法人代表人:庞景涛。
原告***、***与被告江苏信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