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信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信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行申16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信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山前路**。
法定代表人庞景涛,江苏信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婷,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光华,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丛洋、李洵洵,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赵芬娣,女,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代理人徐文剑,男,汉族,住址同上。
再审申请人江苏信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实公司)因诉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阴市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行终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信实公司申请再审称,赵金妹进入申请人单位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申请人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发生事故时赵金妹亦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依法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江阴市人社局作出澄人社工伤认[2018]第236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2367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赵金妹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违法。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2367号《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江阴市人社局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赵金妹身份证和银行明细账单及未参保证明、日常上班路线及工作范围示意图、江阴市人社局对信实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景涛及管理人员庞彦平所作调查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赵芬娣之母赵金妹(1952年生)系江阴市周庄镇**巷村刘家桥**失地农民。2015年6月1日,信实公司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赵金妹为环卫工人,负责捡漂作业,工作时间为每日7时-10时,13时-16时,工作区域为江阴市澄鹿路(三房巷区段)。2018年4月12日14时07分,赵金妹在江阴市××××房巷集团公司大楼地段捡垃圾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3202811201800001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金妹负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赵金妹为申请人信实公司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江阴市人社局经审查后作出2367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赵金妹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据此,原审判决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2367号《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信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信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齐 鸣
审判员 季 芳
审判员 陆轶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