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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某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5201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负责人:王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秋红,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江苏信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庞景涛。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江苏信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同日,本院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发出了限期缴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教智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耿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