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6737号之四
原告:***,男,195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法定代理人:赵动地,男,1989年3月18日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婷,江苏法德东恒(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江苏信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通渡北路。
法定代表人:庞景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信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2022)苏0281民初67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江苏信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万元。审理中,***于2022年9月5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本院已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故应解除对江苏信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信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晓成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薛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