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德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天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吴民裁字第00041号
申请人陕西德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仲林,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陕西省吴起县金佛坪村
被申请人杨天财,男、汉族,1969年09月30日生。
2012年6月3日19时许,被申请人杨天财驾驶甘M20862号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吴起县吴仓堡乡韩沟门村大桥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由马浩驾驶的陕西德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陕K90474号车辆相撞,致使申请人陕K90474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受损。经吴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申请人杨天财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马浩无责任。双方就人身损害未达成协议,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该财产,给其造成损失,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天财驾驶的甘M20862重型普通货车及肇事时该车内装载的货物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100000人民币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为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杨天财驾驶的甘M20862重型普通货车及肇事时该车内装载的货物予以扣押。
申请人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宁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