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26民初2309号
原告:陕西德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花园XX号楼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张苗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忠志,陕西省吴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柏建权,男,吴起县人。
原告陕西德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柏建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陕西德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德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5元,减半收取1572.5元,由原告陕西德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武 文 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海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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