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德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江阴兴鼎石油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榆中执字第00053-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德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城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张仲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阴兴鼎石油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华士镇龙砂工业集中区华丰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庆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德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江阴兴鼎石油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陕民二终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阴兴鼎石油管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通过公司基本账号结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阴兴鼎石油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庆华在中国农业银行江阴华西支行开设的6228410430193271610账户中的全部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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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高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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