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宇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赞皇县勇兴建筑设备租赁服务中心与北京天宇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财保4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赞皇县勇兴建筑设备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万坡顶南街1巷5号。
个体经营者人:张国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天宇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九洲兴达家园A区3号楼6-502。
法定代表人:姜宝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赞皇县勇兴建筑设备租赁服务中心与被申请人北京天宇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了(2021)京0115财保3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天宇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赞皇县勇兴建筑设备租赁服务中心于2021年12月17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赞皇县勇兴建筑设备租赁服务中心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天宇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6937.3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玉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