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宇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赞皇县勇兴建筑设备租赁服务中心与北京天宇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财保397号
申请人:赞皇县勇兴建筑设备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万坡顶南街1巷5号。
个体经营者人:张国贞。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天宇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九洲兴达家园A区3号楼6-502。
法定代理人:姜宝强,执行董事。
申请人赞皇县勇兴建筑设备租赁服务中心与被申请人北京天宇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天宇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予以保全。申请人赞皇县勇兴建筑设备租赁服务中心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赞皇县勇兴建筑设备租赁服务中心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宇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6937.35元。
案件申请费2554.69元,由申请人赞皇县勇兴建筑设备租赁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赞皇县勇兴建筑设备租赁服务中心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赵玉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