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银龙水务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运城银龙水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802民初4905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运城银龙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女。
被告:***,男。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
原告***与被告运城银龙水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