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定国山林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黑0503执162号
黑龙江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定国山林场(被执行人):
黑龙江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定国山林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611587.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619484.00元,其中,本金1611587.00元,利息7897.00元。本院已于2018年12月07日将该款转付给黑龙江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费18516.00元,由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定国山林场负担。至此,黑龙江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黑0503民初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