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民终8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威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解放南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4AL8B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清流县,现住福建省三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福建威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1)闽0403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威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威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威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92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92元,减半收取2396元,由上诉人福建威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廖 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倩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