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威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威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民终8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威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解放南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4AL8B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清流县,现住福建省三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福建威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1)闽0403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威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威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威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92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92元,减半收取2396元,由上诉人福建威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廖 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倩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