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760号
原告:晋江市中合创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岸兜村晋新北路15号六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1KX36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威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解放南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4AL8B9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晋江市中合创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威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晋江市中合创展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江市中合创展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江市中合创展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晋江市中合创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