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威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明市亚通物资有限公司、***、福建威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02财保16号 申请人:三明市亚通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279226471,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梅岭新村24幢8号。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威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4AL8B9X,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五四新村38幢8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申请人三明市亚通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威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979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房产作为本案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明市亚通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福建威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79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名下位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房产。 案件申请费2010元,由三明市亚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 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