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02民初3号
原告:三明市亚通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279226471,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梅岭新村****。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威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4AL8B9X,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男,汉族,1984年3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三明市亚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威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三明市亚通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明市亚通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的起诉申请,未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亚通物资有限公司对***的撤诉。
审判员 **才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