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威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明市亚通物资有限公司与福建威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02民初3号 原告:三明市亚通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279226471,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梅岭新村****。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威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4AL8B9X,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男,汉族,1984年3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三明市亚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威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三明市亚通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明市亚通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的起诉申请,未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亚通物资有限公司对***的撤诉。 审判员  **才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